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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饑。予居崇安之開耀鄉……劉侯與予憂之,不知所出,則以書請于縣、于府……沈公從之,且命以錢六萬助其役。于是得籍坂黃氏廢地而鳩工度材焉。經始于七年(指乾道七年)五月,而成于八月。為倉三亭一,門墻宇舍無一不備。” 這段文字,摘于朱子《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朱子社倉原稱五夫社倉,坐落在五夫古鎮。建于南宋乾道七年(1171),為朱子創辦的一個民辦社倉。 《宋史》稱:“諸鄉社倉,自掞之始。”早在紹興二十年(1150),朱子的好友魏掞之率先在建陽招賢里長灘鋪(今徐市鎮宸前村)設立社倉。《朱文公文集》卷七九《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載了此事。長灘社倉主要由魏掞之管理,他的做法是在遇到災荒歉收的年份實行平糶,把稻谷貸借給鄉民,第二年收回,不收利息。 民間開辦社倉是首創,沒有經驗可借鑒。其間,朱子多次到此觀察發現,長灘社倉的倉米一般只在荒年才放貸,豐年米谷入倉后,如果存放太久就會損壞。于是與魏掞之探討對策,朱子建議采用年初貸出年底收回,適當收取利息的辦法,但魏掞之怕把這事做成像王安石的青苗法一樣,沒處理好就會增加鄉民負擔,因而沒有采用。魏掞之雖首創社倉,但人們還沒有完全認識到他的救濟功能。其影響也不是很大,直到他去世時也未能得到全面推廣。 朱子在總結了好友魏掞之開辦社倉的經驗之后,決心進行改進并打算在五夫建倉。于是,他先后上書給繼任建寧知府的王淮、沈度。他寫給王淮的信中說:“官粟存倉,為法甚密,遠水解不得近火,請予五夫建倉留賑,每年一賑一償,又能易新以藏,實為一舉二得之舉。”給沈度的信中寫道:“請仿古法為社倉以儲之,不過出捐一歲之息,宜可辦”。朱子的惠政之舉得到官府的支持。乾道七年(1171)社倉建成,面積約1400平方米,可存糧六七十萬斤。 緊接著,朱子訂倉規,收息比官方更低,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做法更講究人情,更有彈性。對社倉管理者進行勸戒教育,朱子特意在倉壁上題了一首警詩:“度質無私本是公,寸心貪得意何窮。若教老子莊周見,剖斗除衡付一空。”最后舉薦有德望的鄉賢來共同管理。從此,春夏青黃不接之時賑放,冬秋償清存放,變官倉(常平倉)賑糶為民倉(社倉)賑濟,大利于民。 在五夫社倉建設、運行始終,朱子不為其名而圖其實,不為個人而為眾生,不逞一時而謀長久,始終以誠實不欺面對本心。功成后,不居功自傲,而是把自己撇在一邊…… 乾道年間,建陽、崇安、浦城一帶,由于天災頻發,常鬧饑荒。五夫社倉、長灘社倉等發放存糧賑濟災民,為諸多災民及時解困,災情遂得緩解。此時,建寧府各地爭相仿效,相繼建倉的有建陽大闡社倉及光澤、建寧、順昌等地也先后建倉儲糧。 明嘉靖《建寧府志》載:“社倉,前賢創之,后人因之,皆惠政也。”五夫社倉建成十年之后,即淳熙八年(1181),朱子在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任期內,因逢荒年,饑民遍野,餓殍遍地,遂奏事延和殿,向孝宗獻策救災。他列舉在崇安五夫創辦社倉之利,痛陳官倉之弊。孝宗褒獎他敢于直言,立即派他回浙東趕辦救荒大事。朱熹不負上望,當年盡緩災情,使饑民無斷炊之憂。第二年,南宋朝廷將朱熹呈請施行的《社倉法》“頒詔行于諸府各州”。自此,這項由魏掞之首創,朱熹推廣的社倉在南宋后期廣布天下,災情來臨時,成為村社救助的主要模式。 立于五夫古鎮的朱子社倉,至今還在向我們述說著朱子高尚的救災賑糶之善舉。太史公曾引用《詩經》“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之句來頌揚孔子,今百姓視朱子亦如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