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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書四十載,幾作山中客”,武夷山是朱熹的成長地、思想成熟地和學術傳播地。朱熹作為一代大儒,曾官拜煥章閣侍制兼侍講,為宋寧宗皇帝講學;又親歷政事,任江西南康知軍、福建漳州知府、浙東常平茶鹽公事等,振舉書院建設,做官清正有為。朱熹的廉政思想及其一生中的實踐,值得我們探究與弘揚。 廉理仁的內生邏輯 自孔子以來,儒家逐漸建立起一個以“仁”為核心的道德規范體系。朱熹自然地把公私觀納入了這一體系。他反復向門人解釋“公不可謂之仁,但公而無私便是仁。仁是愛底道理,公是仁底道理。故公則仁,仁則愛”。 朱熹在解釋《論語·里仁篇》孔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時,說“唯之為言獨也。蓋無私心,然后好惡當于理,程子所謂‘得其公正’是也”。朱熹指出“公”就是沒有私心,“正”就是好與惡皆合于“理”。 朱熹提倡禮義廉恥、秉公從政。這是對士人(即一般讀書人)和士大夫(即官員們)提出的,要求他們樹立正確的公私觀,鼓勵大家去做君子,而不要成為小人。他還提倡官員做事都要講“公”字。他說:“官無大小,凡事只是一個公。若公時,做得來也精彩。便若小官,人也望風畏服。若不公,便是宰相,做來做去,也只得個沒下梢”。不論官位高下和官職大小,做事都要講一個“公”字。官員能夠秉公從政,便做事精彩,即使小官,也讓人敬服;而那些做得不公,即使是身居要職的宰相,最后也落得個晚節不終。這也是儒家歷來所主張的學者應該具有的修身、齊家、治 國、平天下的理想。由此可見,朱熹并沒有把他的公私觀停留在理論上,而是希望貫徹到士大夫的政治實踐中去,因此他的公私觀成為將道德與政治融為一體的新的倫理思想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 他是這么說的,也是這么帶頭做的。 閩浙贛的生動實踐 朱熹的廉政思想源自儒家傳統,但又別出新意。他主張整肅綱紀,打擊貪官污吏;提倡德治,卻不否認法治的作用,這也與儒家“內圣外王”的思想做派一致,并親自踐行之。 朱熹在擔任地方官的時候,十分痛恨那些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為所欲為的貪官污吏,采取措施打擊、懲處他們,為地方老百姓出氣,伸張正義。朱熹在漳州知府任上,下令各縣的縣丞、主簿、縣尉,必須每天到長官廳議事。采取“對移法”,即強制調換長期掌管財賦等肥缺的胥吏,防止他們之間朋比為奸,貪污營私;對莫不關心民生、只會敲詐勒索、貪污民脂民膏的官吏立即予以撤換。有一次,朱熹發現漳浦縣的從事郎傲慢不作為,當即上表彈劾,叫他不要做了。 淳熙八年(1181),朱熹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公事,沒有回家過年,不是因為升官樂不思蜀,而是為了真實了解浙東各地受災情況,盡快拯救饑民于水火之中,更為防止貪官污吏徇私舞弊、漁利于民。朱熹與愛徒黃榦在衙所草草過年,正月初四日,就開始輕車簡從,深入各州縣巡視調查。 巡歷過程中,朱熹一路撥錢施糧,并不停上札呈報災情,乞請減免稅賦。與此同時,他不忘及時彈劾不法官吏,懲治腐敗:正月初七,巡視到嵊縣,奏劾摻雜泥沙、貪污災糧的蛀蟲紹興指揮使密克勤;十四日到金華,奏劾富豪朱熙績陽奉陰違,短斤少兩、以劣充好等行徑;正月下旬到衢州,奏劾州守李嶧不修荒政及監酒庫張大聲、龍游縣丞孫孜檢放不實等問題;五月,奏劾新衢州守沈崈一擅自支出常平義倉米;七月十六日,至衢州江山縣,上《申知江山縣王執中不職狀》,乞賜罷黜;七月二十一日,巡歷入臺州天臺縣、寧海縣,奏劾寧海知縣王辟綱不職,乞賜罷黜。在諸多的奏札中,最為激烈的是,不顧忌是宰相王淮姻親,六次奏劾臺州知州唐仲友貪污不法,最終致使唐仲友調離。 朱熹懲處貪官污吏的行為聲勢浩大、雷厲風行,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貪官聞風而懼,紛紛收斂坑民的惡行。據黃榦《勉齋集》卷三十四之《朱文公行狀》所述:“每出,皆乘單車,屏徒眾,所歷雖廣,而人不知。郡縣官吏憚其風采,倉皇驚懼,常若使者壓其境,至有自引去者,由是所部肅然”。 朱熹不僅嚴于約束下屬,更嚴于律己。淳熙六年(1179)下半年,他曾因所轄建昌縣失于檢放,致使人口外流,兩次申省自劾。對自己的親戚,朱熹也不徇私。武夷山至今還流傳著“推薦官義辭卓母”的故事,講的就是他在南康軍任上秉公辦事、不徇私情的事:某日,朱熹接到義母卓夫人(義父劉子羽夫人)請求為次子劉平甫謀個官吏的手書,他認為如此做法屬于徇私,當即提筆修書回復“謀官差事,乃屬一己之私,我等門第孰能為之?”卓夫人接信后自覺慚愧,也深感朱熹深明大義,為官清正,不辜負劉子羽一家的撫育和五夫三先生的培養,浩然存正氣。 |
